自去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提“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今年以来,数字“新基建”、数据“新要素”、数字经济“新动能”等关键词,多次出现在重要会议和文件中。前不久,《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公布,提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而实际上,全国已有超过20个省市定下了数字经济发展目标。由此可见,从中央到地方,数字经济发展已成共识。

而数字经济以数据为关键要素,如何在挖掘数据价值的同时,保护好数据安全,尤其是涉及个人的信息数据,是当下急需解决的问题。去年大数据风控公司被严查,今年万豪酒店泄露大量用户数据,包括疫情下个人健康码的数据安全问题,这些社会热点无不与个人信息保护密切相关,也影响着数字经济的未来。对数据安全及发展的法律法规需求,已十分迫切。今年两会通过的《民法典》,为此开了一个好头。

“隐私”与“个人信息”,谁能成为要素?

《民法典》的一大创新和亮点就是“人格权”独立成编。该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明确了“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区别。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法典也明确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可以说,隐私和自然人有着密切的“物理”联系,侵害隐私,相当于侵害自然人的身体。

个人信息与自然人则更多的是“数字”联系。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并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对这些信息的处理,并不能直接等同于侵害自然人。比如,知晓一个人的住址和直接闯入他的家里肯定是不同的。现代社会,允许他人处理我们的个人信息,比如拨打电话号码、按住址寄送快递等,已是一种必然。

对于发展数字经济来说,区分隐私和个人信息后,我们就明确了:只有个人信息才可能成为要素,隐私中的私密信息则不可能。当然,法典中也提到个人信息中包含私密信息,应适用隐私权的规定。而私密信息具体有哪些,比如健康信息、行踪信息是不是隐私,法典未有说明,需要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来明确。

“个人信息”成为要素的必要条件

根据《民法典》,个人信息可能成为发展数字经济的要素,但不是必然,还需满足一些条件。

一是要个人授权同意。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比如许多App都会根据捕捉到的用户数据,投其所好进行新闻或视频推送。这就涉及用户是否允许App运营方抓取和分析相关数据。所以,我们首次打开某个App,都会被要求签署平台服务协议,里面就包含个人信息的保护和授权。

当然,法典也提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这主要是出于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是出于经济发展的考虑。比如疫情期间,为了精准防疫,健康码采集我们的个人行踪信息等。

二是要明确应用场景。包括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规则和范围。个人信息的应用一定是场景化的,是装在一个“瓶子”里的。还是以健康码为例,其采集的行踪信息,用在防疫并无问题,但如果用来判断个人消费喜好、监测人群关系等,则存在过度应用的问题。所以信息处理者应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范围等。从方式、规则来讲,个人信息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能够收集、存储,不代表可以使用、加工,能够使用、加工,不代表可以提供、公开,数据的各个处理环节都应当单独授权,不可以笼而统之。这里面也涉及到大量的规则,比如健康码采集我们的行踪信息后,是在何种条件下触发红码,这些信息应在多久后被删除等。

三是不违反法律法规。有些个人信息的授权得到了自然人的同意,也明确了应用场景,但如果违反法律法规,那也是不能处理使用的。比如说涉黄直播间音视频、黑市交易供需信息等。毕竟,数据是对物理世界的一种计量和记录,如果其所记录的事物、事件在物理世界就是不合法的,那么数据要素价值的挖掘也就无从谈起。

“识别说”及免责事由对数字经济的促进作用

从《民法典》来看,还有两点能有效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一是个人信息需符合“识别说”标准。所谓“识别说”,就是能够识别特定个人。法典中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包括“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可见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不能称为个人信息。由此,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提到,信息处理者要加强数据保护、信息安全,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为何能除外?因为经过加工后,此时的信息已不符合个人信息的定义了。

这个“识别说”标准同样符合2016年发布的《网络安全法》,甚至与欧盟GDPR(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将“匿名化信息”排除在个人信息之外也是异曲同工。而这对数字经济发展来说十分重要。比如,健康码采集了大量个人信息,如果加工脱密后,无法识别到特定个人,那么其要素价值将得以显现。像某商店哪个时间段客流最多,哪个年龄段的客人停留时间最长,这些数据完全能够被处理,产生重要的经济价值。同时,这也提醒我们,采集数据时要注意“度”。有些信息无需穿透底层至特定个人,从而可以免受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影响,极大丰富数字经济发展要素。

二是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符合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是用户同意;二是公开信息,包括自行公开和合法公开的(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三是为维护公共利益或本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行为。

明确免责事由,既有效保护了个人利益,也满足了数字经济发展对数据要素的需求。比如我们熟知的企查查、天眼查等App,都爬取了大量公开的个人信息,像个人简介、股东信息等。当然,我们也应意识到,如果发生“人肉搜索”这样出于伤害目的,过度爬取信息,并且最终影响他人生活安宁的,则不在免责范围。

《民法典》的颁布,在法律层面,为运用个人信息要素、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程度的保障。“路漫漫其修远兮”,我们仍然期待《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尽快颁布,为数字经济发展开辟更为坚实宽广的道路。

(作者顾子乙为无锡市大数据管理局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