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一览扶桑(ID:sjcff2016),作者:植村邦彦,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日本新自由主义的起始,可以追溯至英国撒切尔政府上台的1979年。同年8月,经济企划厅发表的“新经济社会7年计划”中有如下内容:“我国经济社会已经赶超欧美先进国家。作为今后方向不是一味追求发达国家的典范,而是选择并开拓出以新的国家社会为背景,以个人自助努力和家庭、邻里、社区的联合为基础高效政府重点保障合理公共福利这样一条在自由经济社会下把创造性的活力作为原始动力的、我国的独立道路。我们必须为实现这个“日本型福利社会”而努力。

其实,“高效的政府重点保障合理公共福利”无异于公开宣布福利减少,必须用“自助努力和家庭、邻里、社区的联合”来填补。借用斋藤纯一的话,就是“将原本由公共部门应对的需求定义为应通过家庭或亲属的互助来补充或通过自己的努力到市场上去购买的东西,从而将需求再次赶出公共领域的‘去政治化战略’”。这个战略是在“‘家族化’、经济化’上,加上“市民社会化’的新战略”的形式上发展而来的。

另外,在1995年,当时的日经联(日本经营者团体联盟)发表了一篇题为“新时代的‘日本式经营’——应挑战的方向及具体措施”的报告。这个报告将劳动力雇用归纳为三种类型,提出了旨在推进劳动力流动和减少人工成本的雇用策略,即依据绩效工资管理,大幅减少“长期能力储备活用群体”(长期雇用的正式员工),另一方面,大幅增加“高级专业技术活用群体”(有期限的合同制员工等)和“灵活雇用群体”(计时工、临时工、派遣工、承包等非正规雇用)

在“非正式雇用”的分类中,“劳务派遣”在日本得到了迅速发展

此后日本的雇佣关系,基本上实现了该报告期望达到的目标。在第三种“非正式雇用”的分类中,得到了迅速发展的,是劳务派遣的雇用类型。按照劳动基准法和职业稳定法,此前被法律禁止的劳务派遣,在中曾根政府期间的1985年获得法律认可。受日经联上述报告的影响,在1996年和1999年,劳动派遣法又分别进行了两次大幅修订。

小泉执政期间的2003年,此前一直被禁止的面向制造业的派遣也获得认可,劳动供给基本全面自由化。企业得以向劳务派遣公司转嫁劳动力的“库存”,同时也转嫁了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缴纳负担,降低了人工费用。另一方面,由于劳务派遣公司并不承担“库存”,派遣劳工一旦没有工作,就成了“不能领取失业保险的失业者”。

进入21世纪后,日本推出以“自立支援”的名义让贫困者从事低收入工作的政策,替代对贫困者的生活保护。2000年,“无家可归者自立支援事业”启动,2002年制定了“支援无家可归者等相关特别措施法”。同年,以“开展对母子家庭等更为细致的福利服务和自立支持”为目的,地方自治政府推行“母子家庭等自立支援项目”。

2005年,“生活保障工资接受者再就业支援项目”开始实施。这些都是着力于通过“就业”置换“收入保障”的措施。2006年,“残疾人自立支援法”出台,将救治残疾所需医疗费用自我负担比例由5%倍增至10%,与此同时,强化了就业支援,“让有劳动需求和能力的残疾人士能到企业去工作”。

根据社会政策学者山森亮的观点,与“英国和美国一开始就意图让有劳动能力的福利受助者回归劳动市场”不同,在日本生活保障补足率(对有受助资格者的实际支付率)比英美低20%,“能劳动的人几乎一开始就被排除在福利之外”。不仅如此,强行推进的所谓“自立支援”,只是对收入保障的缩小和条件的强化。

日本市民团体发起的灾害现场志愿者活动

就这样,到了2005年左右,经济同友会提出的“建立在高度透明规则和自我责任意识上的自由竞争社会”的“市民社会”得以实现。由于政府和地方自治政府退出而无人受理的福利领域,成了NPO的领地。在现代日本,存在与美国和英国一样的“civil society”。

显然,这不是以往讲座派和“市民社会论”者期待的社会,但也很难说与两者无涉。因为新自由主义是斯密式自由主义思想的继承者,只有贯彻市场经济的“商业社会”,才是“市民社会论”以“一价定律的市民社会”命名的社会的真实形态。

在NPO法制定的1998年,几部以“市民社会”题名的著作出版。其中一部是平田门下研究者们的论文集《市民社会论的复兴》,编者八木纪一郎在该书的“序”中宣布,“时值新老世纪更替时期,人们再次认识市民社会”,并介绍了与以往不同的“新市民社会论”:

“新市民社会论,以国家和企业的驾驭可能性和信任危机为背景将市民社会定位为进行自由发言和联合行动的场。……国家通过制度化的权力发挥作用,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在市场上行动,其活动领域和人力资源由社会配置。

然而,社会自身不仅产生参与企业活动的或政治的主体,还囊括着失业人员、家庭主妇、少儿、老人等人的生活。囊括仅凭制度化的政治领域和盈利性的市场活动无法覆盖的这些人,或也是社会富裕的源泉。


倘若我们尊重包括NGO(非政府组织)活动在内的植根于这种社会生活的联合活动,我们就能够监督掌握权力的政府行为和企业盈利追求的当否。这,就是我们的市民社会论的内容。”

于是,即便在20世纪末的日本,一方面出现了经济同友会新自由主义的“市民社会论”及NPO法,另一方面又出现了期待NGO等“市民团体”“监督市场”(坂本)和“监督掌握权力的政府的行为和企业盈利追求的当否”(八木)的“新市民社会论”。虽说两者立场相悖,从整体上来说,围绕日本“市民社会”的诸理论,终于与美国和欧洲的理论在时代和逻辑上接轨。

《市民社会论的复兴》,日本评论社,1998

这样一来,在日本最需要的,是要清楚地认识到新自由主义强行复活的“市民社会=市民团体”的双重性。对这种状况中“与国家职能转换并行不悖的当前市民社会论的兴盛”表示不安的,是历史学家中野敏男。

中野提出的问题,在于“志愿者服务活动,与其说超越了国家系统,不如说对国家系统而言,它很可能是一种巧妙的、高效率低成本的动员形式。就这一点,他批判“市民社会论”说,“一味地称颂志愿、自发性的市民社会论”,带有“极力隐藏的系统性动员”的“意识形态含义”。

中野一边指责“现今意图重新评价志愿者活动和市民社会之可能性的动向,伴随所谓‘国民国家’批判的理论潮流登场”,一边批判“市民社会的普遍指向与国民国家的民族主义根本对立”的观点。在他看来,类似于“自立、自主(自愿性)活动的个人”(坂本)的“自我同一性的主体观念”,构成了“‘志愿动员型市民社会论’的理论基础,无疑给迈向‘后福利国家’的、重整国家职能的时代,提供了一个便利的意识形态”。


换句话说,就是当前“新市民社会论”给予新自由主义国家事实上的“主动认同”,成为支持这种国家的理论补充。

《反贫困》,汤浅诚,岩波书店,2008

这里且不论中野“主体”批判是否妥当,重要的是,在日本,“市民社会一市民团体”的双重性成为论战的焦点。那之后也出现过几种“新市民社会论”,譬如论述NPO和NGO活动意义的“NPO和市民社会”论,以及颂扬阪神淡路大地震中志愿者活动的“市民社会论”等。下面且引用汤浅诚《反贫困》中的一段话,作为与“市民社会=市民团体”双重性相关的来自现场的发言:

“互助的努力越切实地被社会所需要,就越显著地发挥对政府的补充作用。对互助(共助)的彰显(‘高尚的相助’)常易被人‘运用’来作为公共责任(公助)缺失的搪塞。但是,我们的努力绝不能将公共责任的缺失合法化。我们常常质问:‘连我们都可以做到的事,为什么政府部门却不去做?’”

(本文节选自笹川日中友好基金“阅读日本”书系之《何谓“市民社会”—— 基本概念的变迁史》,南京大学出版社。)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一览扶桑(ID:sjcff2016),作者:植村邦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