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YOUNG财经 漾财经(ID:youngcaijing),作者:王炜,原文标题:《跟拼多多打盗版官司 | 对话拼多多反侵权胜诉第一人:永不妥协!》,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裁判文书网上案号为(2020)鲁15民初229号关于王兴川与上海寻梦著作权侵权案的判决书(截图自裁判文书网)

YOUNG财经推出《拼多多盗版中国》报道后,我们在裁判文书网检索拼多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联系到胜诉者、作家王兴川先生。其作品《第九只兔子》在拼多多、淘宝、京东等网络电商平台上出现大量盗版,对此王兴川发起了诉讼。

他自称是“拼多多反侵权胜诉第一人”,王兴川就起诉拼多多侵犯其著作权的案件,跟我们聊了聊打官司过程和感想,并给更多需要维权的创作者提出了方法论。

作家王兴川就各电商平台的盗版作品向各地文化执法部门投诉后得到的回复

YOUNG财经:为什么要起诉拼多多?

王兴川:在拼多多平台上发现有盗版书之后,我在2020年春节期间,向全国各地文化执法等部门,就网络平台盗版者进行了实名举报,通过网络或通过邮寄的方式发送了盗版证据,举报的盗版者超过1000家。要求对盗版者伪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但这些投诉有的根本就不回复,有的只有官方回复。

我的目的不是跟拼多多打官司,而是有效打击盗版。直接盗版者找不到,向国家机关举报无果,就直接起诉盗版图书的网络平台拼多多了。其实,如果拼多多按照我发给他们的《知识产权侵权警告通知函》(在判决书中又称为“权利通知警示函”,以下简称《通知函》)的要求,在规定日期前删除盗版链接,我会放弃对拼多多进行起诉,但拼多多的做法令本人相当失望。

# 知识产权侵权警告通知函:

警告函是指以法律函件的形式,向侵权人指出侵权事实,说明其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依法向侵权人提出明确的停止侵权要求。采用警告函、权利声明函的方式,通过警告交涉的方式维护知识产权。通过警告函,可以提醒非恶意的侵权人、吓阻部分恶意侵权人,从而以较小的成本和较快的时间达到制止侵权行为的效果,有效地维护知识产权。警告函属于在遭受侵权时的自力救济维权方式,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作用,主要是通过警告侵权人相应法律后果的方式促使其停止侵权行为。此外,受到警告函后仍不予停止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可确认为恶意侵权,在后续诉讼中将在一定程度上加重其侵权责任。

YOUNG财经:起诉拼多多之前你做了哪些准备?

王兴川:在正式起诉拼多多前,我充分咨询了几位律师。律师们都这样告诉我:就算固定证据做了公证,如果直接起诉网络平台,注定败诉无疑,因为对于网络平台中著作权侵权案件,法律有明确要求,诉前必须先依法发送权利通知警示函,网络平台在收到权利通知警示函后,只有达到“未及时删除侵权盗版链接”、“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于权利人损失扩大的部分才能承提侵权责任。

我咨询的律师们都还不错,不但帮我分析案件的主张标的,同时告诉我根据法律规定网络平台善用的“避风港”原则(《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让我对网络平台应该担责的法律条款作出了详细的认识与了解。

# 网络平台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 (notice-take down procedure)

YOUNG财经:你认为拼多多的案子适用该原则吗?

王兴川:拼多多直接从涉案作品获得了经济利益*,不符合“避风港”原则条款(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且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未采取任何措施制止盗版,依法不应免责。

王兴川提供的拼多多交易回执单

*(2020年4月28日,王兴川登录拼多多APP,在“灿烂永远”店内以17.3元的价格购买了自己的作品《第九只兔子》的盗版图书,订单编号(略),支付方式:支付宝。盗版页面显示商品数量:901已拼1721件。同时,支付宝回单记录显示:收款方账户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账号:略,账户类型:支付宝账户,开户机构: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宝交易号:(略),付款金额:17.30.)

YOUNG财经:你是怎么起诉拼多多的?

王兴川:首先我重现了购买盗版书的全过程,包括询问客服是否为盗版书、下单等环节。全程用录屏软件录屏。其次向作为网络平台的拼多多发送《通知函》。发函这一步非常非常关键。

王兴川向拼多多递寄并被签收的通知函。但这份通知函被拼多多认定为无效通知

# 四种有效的《通知函》

第一种: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通知书应当包含:(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第五条规定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第三种: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9月13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32号:五、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出的通知一般包括: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能够实现准确定位的被诉侵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通知真实性的书面保证等。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注:此种方式有待司法进一步认定,在本案中,被告拼多多以原告权利通知不符合本法律条款为由进行辩护,本人以《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第三款进行抗辩: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因图书盗版属于出版,故本人抗辩应将出版中的发表、复制、发行排除出电子商务法之外。最终法院支持了本人的抗辩。但如果以此种格式发送权利通知,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了《侵权责任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发送《通知函》的格式,无论哪种,均具有法律效力。我采用的是第二种,但因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废止了《侵权责任法》,2021年之后再发权利通知,估计上述第二种不再有效。建议再发权利通知,以除第二种之外的其它三种的任一种为准。

上述函件写好后,进行细致检查,通知函包括了:(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为盗版。符合所有法定要素,确认没问题后,打印出来,在每页签名,并按上指印。

以顺丰快递:SF10*********30的形式邮寄于2020年3月10日邮寄给了拼多多,收件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孙某,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号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C,联系方式:021-6******8,邮编:200000

根据物流信息显示,拼多多于2020年3月11日签收。

以上权利通知警示函、物流信息记录、签收记录是后续法院审判定案的关键证据,非常重要。

拼多多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拼多多在本案中一审败诉的关键。

YOUNG财经:这个环节中有什么难点?

王兴川:最重要的一点还是要提一下:拼多多盗版链接网址的取证相当相当相当麻烦,同一个盗版商家盗版同一部作品,在拼多多APP中有多个连接,给取证带来麻烦(即一个产品有两个不同的网络地址,见下图解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拼多多多次以权利通知函中盗版链接网址非涉案链接网址进行质证。后来起诉拼多多的案件中,我索性不写网址,侵权盗版网址不是必须,法律规定: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如果网络地址确定难以固定,能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也可以。

王兴川提供的示范商品网络连接

王兴川提供的两条连接的细微不同:经过我们测试,其中是一条带有分享红包,另一条无,但都是指向同一家店铺的同一个商品

YOUNG财经:准备物证的过程顺利吗?

王兴川:在这里还要特别特别说一下:在后续拼多多多次多次又多次的沟通中,会反复强调并在庭审时发现质证意见:原告未提交任何表明被投诉商品为侵权商品的证据,未提供原版和盗版的对比,也未提供实际购买到的商品图片。

我曾在(2020)鲁15民初223号案中吃过这个亏,按拼多多要求在庭审前拆除了快递单包装,进行了比对,确认是盗版(YOUNG财经就该细节向王兴川索取电话录音被告知未找到该环节的录音文件)。拼多多在庭审时又发表质证意见:原告主张的盗版因没有外包装了无法证明该证据的来源,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拼多多的此种行为,相当于让你主动毁灭证据,当你毁灭证据后,又说你没合法来源。无论你怎么做,对你都不利。

YOUNG财经:正确的做法该怎么办?

王兴川:最好的方式是:收到盗版图书后,原封不动,完好保存,后续向法院起诉庭审时,当庭拆封验证。所以,在收到盗版图书之后,千万千万千万不要动,一定要当成宝贝封存起来。因为收到的盗版图书是作为关键证据的。

YOUNG财经:在你发函之后呢,拼多多有什么反馈吗?

王兴川:在2020年3月16日接到拼多多电话,拼多多在电话中明确表示无视本人发送的权利通知警示函,本人在依法在3月16日及3月23日分别做了两次公证并收到公证书之后,本人决定依法向法院对拼多多提起民事诉讼。

YOUNG财经:你能胜诉拼多多,原因是什么?

王兴川:个人认为一是多多对于本人依法发送的权利通知警示函不重视。二是拼多多认为本人依法发送的《知识产权侵权警告通知函》(以下简称《通知函》)无效,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其中包括我自己,在重新核对《通知函》依据的法律条款时,我个人还认为没问题。直到庭审时,拼多多律师针对权利通知警示函的合法性仍不认可,对于权利通知警示函我所援引的法律条款明确指出是错误的,我当时心里就没底了,心想,权利通知警示函是关键证据,如果找不到对应的法律法规条款,案件必败诉无疑。

但是直到收到判决书,竟然发现本人胜诉了。而权利通知警示函作为关键的定案证据!该《权利通知警示函》之所以合法有效,是对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目前现行生效的深藏的法律,成为本案中获胜最大能力的考验。

YOUNG财经:如果以后拼多多在接到投诉后会断开链接,那么你的这些经验也不能复用了吧?

王兴川:理论上是。但关键是拼多多拒绝断开(链接),包括今年我起诉的案子。你不起诉,他不断开,你的权利通知在拼多多眼里就是白纸。这个经验依然可用。拼多多自负自大,发了权利通知拼多多也不断开链接。

YOUNG财经:你没有请律师,而是自己上阵。起诉拼多多有何感想?

王兴川:拼多多聘请的律师团队补足了我对著作权法相关法律法规不熟知的短板。

在本人起诉网络平台拼多多侵权盗版图书的众多案例中,本人以一己之力与拼多多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对簿公堂,感受到了巨大的压力。

我的胜诉,鼓励了那些仍想跟网络平台盗版书做斗争的作家们。有超过1200名被网络平台侵权盗版图书的作家表示,打击盗版向法院起诉时将本案例作为司法证据进行提交。

YOUNG财经:对未来要起诉拼多多侵犯著作权的同行,你有什么建议?

王兴川:第一点就是如果发现了盗版书的话,你要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还有民法典里面的相关规定,按照里面的标准格式给拼多多发送一个权利通知警示函,这是第一个。如果他收到函之后,如果他没有删除的话,你需要在自己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司法诉讼。

第二个就是一定要保留好证据,而且你收到盗版书之后,建议不要拆封,而且建议买到这个书后委托第三方公证处进行公正、封存,然后整个过程打开的时候进行拍照录像。

第三个就是尽量采取视频公证的方法进行公证。你起诉的网址要跟公证的网址要保持一致,否则法院不会采信你的证据,包括你发《通知函》的网址和公证的网址要保持一致。提起司法诉讼需要足够的证据作为支撑。

此外,我的起诉状中还有一个诉求,就是经济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发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第五条 基本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一)原创作品:每千字80~300元,注释部分参照该标准执行。第九条 使用者未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约定付酬方式和标准,与著作权人发生争议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付酬标准的上限分别计算报酬,以较高者向著作权人支付,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报酬。在诉状中,本人按最高标准进行了主张(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王兴川起诉拼多多的案件中,最终有5个判决书为王兴川胜诉,今年他还有10个对拼多多的诉讼,已经开庭审理等候判决。本文中为例谈及的第229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王兴川的著作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兴川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文件参考: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b3802fb060c4b47b70cac8a009c6170

鸣谢: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权律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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