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上海市政府网站发布《上海加快打造国际绿色金融枢纽 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

就措施而言,《实施意见》主要通过七方面24项举措,助力国家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包括加强绿色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业务、健全绿色金融组织机构体系、强化绿色金融保障体系、加大金融对产业低碳转型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深化绿色金融国际合作、营造良好绿色金融发展环境。

《实施意见》有何亮点?目前上海发展碳金融市场应该如何发力?在这个过程中,对绿色金融产品的监管如何跟上?对此,新闻记者采访了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研究院荣誉院长赵晓菊教授和东方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邵宇。

《实施意见》有何亮点?上海应该如何发力?

赵晓菊认为,《实施意见》的发布,标志着上海在全国率先提出了构建完整的绿色金融生态体系,特别提出了要努力为建全球气候投融资中心。同时,《实施意见》充分考虑上海的优势和有利条件,制定的措施切实可行。

“《实施意见》在确定上海国际绿色金融枢纽的建设目标和具体措施时,充分考虑了上海拥有包括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科创中心在内的五大中心、全国碳市场交易平台设立在上海、国内外金融机构集聚、金融要素市场最全、金融资源集聚度高、科技和产业基础雄厚、对外开放程度高等独特优势和有利条件。”赵晓菊解释。

此外,赵晓菊认为,《实施意见》的24项措施任务分解明确,便于执行落实。赵晓菊表示,这24项措施,从措施具体执行主体和任务分解来看,可以分为四方面:第一大类的任务和措施的承担主体是金融机构和绿色金融运营机构,包括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证券交易所、全国碳市场的交易平台等;第二大类任务和措施的承担主体是上海市政府、上海市人大、上海金融局、上海市发改委、财政局、科委等委办局、各区相关政府部门,政府部门主要应为上海国际绿色金融枢纽的设立创建配套的行政、金融、财政、招投标等配套政策支持;第三大类任务和措施(如风险监管、绿色金融政策支持、评估等)的承担主体,需要获得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央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等金融监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与上海金融局共同承担;第四大类任务和措施是各类国际合作,这部分任务和措施需要与国际机构合作共同努力落实完成。

除了上述四方面的发力,在上海发力碳金融发展方面,邵宇认为,创立完善碳金融相关的产品,包括碳排放权的现货、期货、衍生品,以及碳债券、基金、保险等,有产品有交易才能形成市场。引导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建设企业绿色项目库和绿色发展信息披露机制,引导金融资源向绿色企业倾斜,增加市场碳排放权的供给。强化绿色金融风险管控,合规规划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节奏,有效管理绿色金融产品数量与复杂度、市场规模、交易量等因素。

加强绿色金融产品的监管需要覆盖产品周期的前、中、后流程

绿色金融市场和绿色金融产品的相关举措是业内关注的重点。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加强对绿色金融产品的监管?

在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业务方面,《实施意见》表示将优化绿色信贷服务,大力发展绿色债券,促进绿色和可持续发展领域投资,支持开发绿色股票指数、绿色债券指数、ESG、碳价格相关指数,推出更多基于绿色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等产品。

在这个过程中,监管如何跟上?邵宇认为,加强绿色金融产品的监管需要覆盖产品周期的前、中、后流程。产品创设前,需要制定完善的产品创设标准、市场交易规则,以及产品规模等指标;在产品存续和交易中,要完善信息披露规则;在产品发生违规或风险事件时,要建立完善的处置机制。

赵晓菊补充说,商业银行、券商、基金、保险公司要根据主管的监管部门要求控制好风险。金融机构在运营过程中,要提高对气候投融资和绿色金融行业风险的了解和辨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