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市场的康美案一审落槌后,A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独董”)出现了一波“辞职潮”,也让A股上市公司独董制度站上了“风口浪尖”。

独董制度作为舶来品,引入国内资本市场已20年之久。那么,独董制度从何起源、何时引入国内、20年间又经历了哪些完善演化呢?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对此进行了梳理。

起源于美国,初衷为维护股东权益

根据国际定义,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制度即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的制度。

据悉,独董制度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其产生的根源是为了解决公司治理的代理人问题,通过引入有资深经验的独立董事,制衡公司管理层,防止管理层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维护股东权益。后被世界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采纳。

1940年,美国对独立董事职位进行了立法尝试。美国投资公司法(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规定了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一定比例为独立人士担任。

1976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纽交所修改企业挂牌条件,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包含一个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

1977年,纽交所正式实施该要求,象征着独立董事制度在美股的初步建立。

此后,美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比重不断飙升,同时独立董事相关的制度规范也越来越严格。随着独董制度的不断成熟,上市公司设置独董一职的做法被各国广泛采用。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2001年我国正式建立独董制度

2001年,我国正式建立独董制度。当年的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表示,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彼时,证监会首次明确了A股上市公司独董的定义和应负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程序、职责、应具备的独立性和履职保障等事项提出了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意见》要求,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意见》还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此外,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例如,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以及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等。

同时,本次独董风波中被广泛提及的董责险,我国独董制度建立之初已有所提及。《意见》表示,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我国独董制度在2001年才正式建立,进入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规划中,但独董制度在1997年便已提出。同时,国内公司聘任独董的历史可追溯至更早。

1993年,青岛啤酒股份(00168.HK)在登陆港交所时聘请了两名独立董事,也成为我国第一家设立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

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提出了鼓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设立独立董事。

1999年,《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深化改革意见》中强调了逐步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规定了由海外上市的公司必须施行独立董事制度。

20年间进行了多轮制度完善,不断提高对独董要求

截至今年,独董制度在我国已运行20年之久。其间,经历了多轮补充完善。

2002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应按照各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2004年12月7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股东权益保护规定》”),提出了“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并作出了六项具体规定,再次明确了独董需履行的责任与义务。

例如,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等。此外,协会自律规范方面,2014年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首次发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其要求独立董事应当能够充分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职责与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监管等具体规则,具备内控与风险防范意识和基本的财务报表阅读和理解能力。

此外,在独董制度的运行中,上市公司曾出现了一些“官员独董”。因此,在2013年10月,中央组织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意见》,启动清理“官员独董”工作。

随即,沪深两市有党政领导干部履历的独董匆匆请辞,高校教师则在此后大量补缺,密集涌入了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至目前,具有高校背景的独董仍不在少数。

不过,“高校独董”也曾被规范。2015年11月初,教育部下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掀起了“高校独董”问题监管风暴。

独董以“独立性”“专业性”为存在价值,然而在实践中,A股独董却饱受“花瓶独董”“签字独董”的困扰。因此,监管层也在制度层面,不断进行了完善。

其中,证监会《独立董事信息披露违法诉辩与判决分析报告》曾就2015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独立董事被处罚并提起诉讼的案例进行分析,认为包含了四类独董,一是花瓶挂名型;二是放任不知情型;三是有主观履行职责意愿,也采取了部分如询问公司董秘、负责人等措施,但多为表面工作,实际上也未起到发现作用型;四是任职时间短,任职时间与签字定期报告期间不完全重合甚至分离型。

随后在2018年9月,证监会推动修改了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石性文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其中对独立董事的章节进行了重要的调整,明确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针对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

2020年3月1日后,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也对独立董事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2021年11月26日晚间,独董制度迎来最新完善。证监会最新发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规则》指出,《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发布时间较早且为政策指导性文件,因此改写为《独立董事规则》。同时,对《独立董事指导意见》与《股东权益保护规定》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保证法规之间的一致性。并吸纳了《股东权益保护规定》的相关内容。

具体而言,最新修订主要完善了三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独立董事规则》规则制定目的,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上位法作为制定依据。

二是将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条款修改为“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三是明确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四是吸纳了《股东权益保护规定》中关于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的相关内容。

(孙燕对此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