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审议稿主要章节还是聚焦期货交易,兼顾衍生品交易,这是由当前的市场实际和监督监管实践决定的,具有一些阶段性的特点。但是我们觉得这个阶段性的特点反映在立法上,还是有很大的进步性的,特别是对于衍生品交易来说有很大的进步性。”在12月5日举行的第17届中国(深圳) 国际期货大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室副主任王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期货法立法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全面总结期货市场发展实践和监管经验的寄出上,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2021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草案二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王翔表示,制定期货法有三大必要性: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二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保障;三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求。

王翔表示,这次修改主要有五方面的内容。

第一是将名称修改为《期货和衍生品法》

王翔介绍说,考虑到这部法既规范期货交易,也规范衍生品交易,光叫期货法名称与内容不尽相符,所以将本法的名称修改为了《期货和衍生品法》。

“需要说明的是,从性质上来说,期货也是衍生品,因此规范意义上讲,这里的衍生品应该讲的是期货以外的其他衍生品。但是我们在立法技术上做了个处理,通过增加对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的定义,明确本法所称的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非标准化的期权合约、互换合约和远期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交易活动。“王翔表示,也就是说从性质上来讲,期货和衍生品是不太好并列的。但是通过法律概念的定义,实际上把期货和衍生品在法律上做一个并列。

第二个修改是进一步完善了期货和衍生品监管体制的相关规定

具体来看,是在强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期货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基础上,明确国务院对利率、汇率期货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试用其规定,也就是通过强调了集中统一管理为原则,国务院另有规定,对利率、汇率、期货属于例外。同时按照衍生品市场的交易监管的现状,明确衍生品市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是理顺了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篇章。

草案二审稿将原来草案的第二章、第三章合并为“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一章,分为三节。第一节主要是适用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一般规则作为一般规定,主要是关于期货、衍生品交易都要遵守的一般规定。第二节是期货交易专门对期货交易的特有的规则作出规定。第三节是衍生品交易,对衍生品交易的特有规则做出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制定一些具体的监督管理办法。

“二次审议稿主要章节还是聚焦期货交易,兼顾衍生品交易,这是由当前的市场实际和监督监管实践决定的,具有一些阶段性的特点。但是我们觉得这个阶段性的特点反映在立法上,还是有很大的进步性的,特别是对于衍生品交易来说有很大的进步性。”王翔介绍说。

具体来看,第一,这部法明确将衍生品交易纳入了法律的调整范围。因为从实践中来说,对于衍生品交易的话,在国务院层面、行政法规的规定都很少,主要都是一些部门的规章。这次一步性的把衍生品交易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明确了调整对象和监管机构。

第二,在这部法里面明确了衍生品交易和期货交易共同适用的一般规则。例如要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期货衍生品交易都不得进行操纵市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等。“我们觉得这些规则无论是期货市场还是衍生品市场,都是要共同适用的。”王翔说。

第三规定了一些具体的监管规则。

王翔介绍,一是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场所,应当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批,业务规则向相关监管部门备案,采用的主协议等合同范本也要向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是对衍生品交易中的一些具体制度,比如单一协议制度、履约保障、终止金额结算等做了一些原则规定。

“通过以上规定,确立了衍生品交易监管的基本法律制度框架。同时授权国务院依照期货和衍生品立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对期货交易指相关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王翔说。

第四是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减轻期货服务机构负担。

王翔表示,草案二审稿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期货服务机构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的一些要求,以减轻企业负担。只保留了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期货服务业务仍然要进行备案管理。

第五,强化风险监测监控,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责任。

王翔说,草案二审稿明确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期货市场实行监督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期货市场监测监控制度,通过专门机构加强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