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解并不发生举证责任转移
【案例】原告于2004年5月30日、2005年8月23日、2005年10月24日、2005年11月22日通过银行分别汇给被告人民币共计28300元。原告以汇款单就是借款为证据,主张被告因承包修路等工程无钱投资向原告借款。后被告一直未还,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8300元。被告辨称,原告汇给被告的是其儿女的寄养费,而不是借款。 经查明,被告是原告的亲姐夫,原告结婚后长年在外打工,每年回家二至三次,回来后基本上在被告家居住。原告大儿子从读小学一年级起开始至初中二年级(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