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如何认定瑕疵证据的证明力
[案情简介] 2004年6月,董某承包了李某的部分工程,至2005年12月双方结算时,李某尚欠董某工程款13000元,由李某亲笔书写欠条一张,后该款一直未付,原告董某持欠条诉至赣榆县人民法院。诉讼中,被告李某对欠款不持异议,但提供一张未有写明年份的流水帐记录单,其中列明3月20日董某收到现金8000元,以此证明其书写欠条后又付给原告现金8000元,现只欠5000元。董某对记录单上签名收到现金8000元无异议,但称该8000元现金系2005年的3月20日工程施工过程中从李某处借支的款,已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