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前,“康美案”一审宣判,天价处罚和一系列的首创,翻开了资本市场新的一页。

案件虽有了阶段性的结果,余波却还在扩散。

作为资本市场一个特殊群体——独立董事,在这场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判决中,迎来分水岭。

独董离职潮

根据判决,涉及“康美案”的5名离任或在任独立董事,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合计赔偿金额最高约3.69亿元。

年均薪酬仅约10万元,连带赔偿责任却逾亿元。领着“卖白菜”的薪酬、付出“卖白粉”的代价,几位独董也被人戏称为“最惨独立董事”。

一纸判决,“亿”哄而散。

11月19日晚间,金花股份等6家A股公司发布公告,独立董事递交辞呈。记者梳理发现,自11月12日康美案一审宣判起,截至目前,至少有26家A股上市公司独董宣布辞职,掀起一股离职潮。“尽管承担着数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就一定是要付出这么多的代价,有个先后赔偿的顺序,最后落实到这几位独董头上具体是多少,还要看实际情况,但判决起到的影响肯定不小,起码心理层面会有些震撼。” 华南一位身兼多家上市公司独董的大学教授告诉记者,近期,康美案的影响很大,围绕独董的权责分担、风险收益、制度设置等问题,独董圈内的讨论很多,自己也需要做一些冷静的研究和思考。

被“冤枉”的独董?

独立董事需要承担天价的连带赔偿责任,是否冤枉?

关于这点,业内争论不下。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姝威身兼万科、格力电器、中光学等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18日晚间,刘姝威在朋友圈也发出长文,发表自己的看法。刘姝威表示,万科是她第一家同意担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此前她谢绝过有的上市公司邀请担任独立董事,因为他们无法满足她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要求。

“独立董事要对投资者负责任,我同意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都是我充分了解,多年跟踪相关公开资料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后,对有关资料出现疑问,我必须询问上市公司相关部门,直至完全清楚为止。” 刘姝威说,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

“对于康美药业肆无忌惮的造假行为,作为独立董事无动于衷,既然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责任,如今受到法律的制裁,冤枉吗?接受担任独立董事的邀请,就意味着你将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自己做不到这一点,为什么要担任独立董事呢?” 刘姝威如此写道。

事实上,独立董事因不尽职尽责遭受重罚,前已有之。

今年3月12日,广东榕泰发布公告了一则证监局作出的处罚告知书,其中针对该公司四位独董适用新证券法,给予50万元罚款。

据广东榕泰2019年年度公告,该四位独董年度津贴为每人6万元。

广东证监局在处罚告知书中表示,广东榕泰四位独董的违法之处在于:“在审计机构对广东榕泰2019年财务报告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后,未能对审计意见提及的明显可疑事项予以特别关注或关注但未勤勉尽责,并签字保证广东榕泰2019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两则案例的区别在于,康美案是由法院宣判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承担有民事责任的连带赔偿责任,而广东榕泰的案例则是监管部门根据2020年3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证券法而作出的行政处罚。

“花瓶”的初心

我国资本市场引入独董制度已有二十余年。

2000年,A股市场爆出基金黑幕等诸多丑闻,市场陷入低迷。另一边,美国安然、世通丑闻爆发,萨班斯法出台,急切寻求治理提升的A股市场选择了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当年8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独董意见》)正式出台,在A股上市公司中确立了独董制度的框架和核心制度。

2014年9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职权等进行了界定,成为推行独董制度后首个针对独立董事履职的制度性文件。

二十年来,中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生态建设不断成熟,但“独董不独”“独董不懂”的“花瓶”现象,仍在一定程度受到争议,值得反思。

11月19日,著名经济学家华生在《我与上证报的故事│华生:风雨之中结友情》一文中讲述了自己与上证报密切交往的难忘经历,并回顾了自己作为万科独立董事在宝万之争中的往事,同时对我国的独董制度作出了独立思考。2016年,宝万之争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彼时,作为万科独立董事,华生在《上海证券报》上连续独家发表了《我为什么不支持大股东意见》《华生:万科的独董丧失了独立性,还是首次展现了独立性》等重磅文章,引起了巨大反响。华生表示,由于在整个这场争论中,监管部门对独立董事的作用保持沉默,学界分歧和争论很大,市场和社会上观点纷纭、莫衷一是,因此,宝万之争并没有在推动独立董事发挥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方面形成共识。

宝万之争之后,一切重归寂静。A股市场几千家上市公司中几乎听不到独立董事什么声音。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上市公司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一环,并没有发挥多少真正的作用。几千家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们为独立董事每年支付高额的薪酬和各种费用,却没有产生应有的回报,这是非常奇怪和令人遗憾的。

“我当时在上证报的文章中曾指出,独立董事制度对中国来说是一个舶来品。但是我们在引进中又丟掉了其中一些精髓,如独立董事需要在董事会占多数、独立董事应当选举自己独立的负责人、定期举行无外人参与的独立董事会议、一年至少召开二次无上市公司核心高管参加的经营层会议等。结果独立董事不起什么作用,只是多少沦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安排自己外部友好关系人士分享福利的渠道。这种有名无实、花费不菲而又四不象的抄袭模仿,是否还有必要?如何进行根本性的改革?这确实是证券市场需要认真面对和研究的重要问题。” 华生发出思考之问。

早在宝万之争中,华生就从学术的角度分析了独立董事制度的来龙去脉、功能及其发挥作用的条件,以及外来引进的独董制度与国外相比发生了那些变化。他提出,对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的发展壮大和法规改进意义重大的独立董事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改革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程序;二是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比例和权限;三是建立独立董事和内幕知情人信息披露的必要保护制度。

十多年前,针对独董制度的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刘纪鹏教授也曾撰文提出,独董制度的改革要让独董成为“有钱、有权、有闲、有家”的“四有”新人,提出了最理想的独董履职制度环境和基础。

然而,这种理想的“四有”独董建议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实现,甚至在某些方面可能还越走越远。

无论是“花瓶”的自我修养,还是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这都需要找到曾经出发时的初心,而不是简单地“亿”哄而散。

(原标题:一份判决,为何竟让上市公司独董们“亿”哄而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