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征求意见稿对直播带货主体的法律责任、行为规范进行了明确规范

直播电商监管文件即将落地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征求意见稿对直播带货主体的法律责任、行为规范进行了明确规范,同时将依法打击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其中,适用《电子商务法》的平台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类是为直播带货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服务的平台;另一类是开放入驻功能,为直播带货提供技术服务的平台。此外,其他网络平台若为用户提供直播服务,视具体情形而定。

网络平台对直播带货进行宣传推广的,适用《广告法》。直播带货的商家,需遵守《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网络主播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视具体情形遵守《广告法》相关规定。

主编点评:征求意见稿释放出政府出手监管直播电商市场的强烈信号,为火热的直播电商市场泼了盆冷水。

业内关于直播平台是不是电商平台、带货主播属不属于广告代言人,还存在争议。抖音、快手如果被认定为电商平台,将受制于《电子商务法》,对各自正在发展中的电商业务会是一大限制。带货主播若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直播时将不能使用极限词,比如“第一”、“最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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